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
(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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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适用于柬埔寨籍公民和(或)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全部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三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机构,并提供一站式服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为王国政府重建、发展及投资项目的审议和决策提供参谋。 第四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由下列两个委员会组成: (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能由次法令确定。
第三章 投资程序
第六条 投资人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定。 第七条 如投资申请完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最迟须在受理申请之日后四十五天内,答复投资人(申请人)。 政府官员无故未按上诉规定期限对投资申请予以审定答复的,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八条 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投资人依法享受非歧视性待遇。 第九条 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人个人权益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 已获王国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或服务实行价格管制。 第十一条 根据柬埔寨国家银行公布的有关法规,王国政府允许境内投资人通过银行系统购买外汇,并汇往国外以清偿与其投资相关的债务,包括: (一)支付进口货款,偿还国际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支付特许费及管理费; (三)利润汇出; (四)按第八章规定汇出投资资金。
第五章 投资优惠
第十二条 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进行投资: (一)创新和(或)高科技产业; (二)创造就业机会; (三)出口导向型; (四)旅游业; (五)农工业及加工业; (六)基础设施及能源; (七)各省及农村发展; (八)环境保护; (九)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第十三条 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及赋税。 第十四条 投资优惠包括: (一)公司税税率为9%。自然资源包括木材、石油、矿产、黄金及宝石的勘探和开采除外,其税率由其它法律规定; (二)根据项目性质及次法令明确的王国政府优先发展级别,自项目初次赢利年度起计算,免征公司税时间最长为八年,并允许亏损结转五年。如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免征该部分利润全部公司税; (三)红利及投资收益汇出,或境内分配均不予征税; (四)建筑材料、生产工具、设备、半成品、原材料及零配件如用于以下项目,100%免征进口关税: 1、产品80%以上出口的出口导向型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指定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业; 4、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工业及农工业; 5、基础设施及能源业。 应按照投资项目协议或说明文件中相关条款执行上述100%免征关税和赋税的规定,即投资项目按第四款1项规定,全部产品80%以上用于出口,或按第四款2项规定,坐落于特别开发区内。 100%免征关税及赋税仅适用于投资项目企业厂房及建筑物施工阶段和生产运营的第一年度,第四款1项、2项投资项目除外; (五)产品出口,100%免征出口税; (六)允许以下身份外籍人士进入柬埔寨王国: 1、管理人员和专家; 2、技术人员; 3、技术工人; 4、符合移民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并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家属。 第十五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投资优惠,不得转让或让与第三方。
第六章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规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的规定: (一) 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 (二) 允许投资人使用土地,包括采用长期租赁,最长租期70年的方式,并可申请展期。采用该土地使用方式如涉及地上不动产及私人财产所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员工雇佣
第十七条 柬埔寨王国境内投资人可依照柬埔寨王国移民法和劳动法,自由选择和雇佣柬埔寨籍和外籍员工。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投资人可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雇佣外籍员工: (一)柬埔寨王国公民中无具备相应资质及专业技能人选。如雇佣外籍员工,应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护照、学历和(或)学位证书副本及简历等相关文件; (二)投资人有义务为柬埔寨籍员工提供充分、连贯的培训; (三)柬埔寨籍员工可通过累积资历晋升至高级职务。 第十九条 外籍员工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薪金工资收入,可在纳税之后,汇出通过银行系统获得的外汇。
第八章 争议及公司解散
第二十条 与柬埔寨籍或外籍人士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投资项目相关的争议,如涉及本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争议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自第一次书面要求进行协商之日起,争议各方未能在两个月内友好解决,则任一方可将争议: 1、交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调解并出具意见,或; 2、提交柬埔寨王国法院裁定,或; 3、通过各方认可的国际规则解决争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终止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投资活动的,须以挂号或面呈信件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阐明原因。该信件须由投资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建议不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的,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已清偿债权人、原告债务和经济财政部权利要求的证明文件,方可依据适用商法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 无论是否通过司法程序获准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人均可将其剩余资产收益转移境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其免税进口的机械设备,如时间未满五年,须按适用关税纳税。
第九章 终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原柬埔寨国投资法及次法令批准的投资项目,适用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法不具追溯力。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人违反,或未能遵守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相关规定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准予投资人的权利及优惠。 第二十六条 本法即刻颁布。
1997年12月29日88/ANK/BK号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 第一部分:享受投资优惠项目表 1、农作物生产 1.1 1000公顷以上的水稻种植项目 1.2 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种植项目 1.3 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 2、畜牧业 2.1 1000头以上的家畜养殖项目 2.2 1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项目 2.3 10000只以上的禽蛋养殖项目 3、渔业 3.1 2公顷以上的鱼苗孵化场 3.2 10公顷以上的养虾场及其他水产养殖场。 4、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制造、加工项目 4.1 饮料 4.2 油脂 4.3 糖果 4.4 肉制品 4.5 乳制品 4.6 水果、蔬菜腌制 4.7 谷物碾磨制品 4.8 面点 4.9 饲料 5、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纺织项目 5.1 棉纺、毛纺及人造面料项目 5.2 窄幅织物项目 5.3 地面装饰材料项目 5.4 针织项目 6、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制衣及其他纺织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家具和固定附着物制造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1 家用家具 7.2 办公家具 7.3 隔板及固定附着物 8、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纸及纸制品项目 8.1 林场(纸及纸浆厂用) 8.2 造纸 8.3 纸板 8.4 纸箱 9、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化工及相关产品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 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9.1 化学品,包括农药 9.2 塑料及其它人工合成材料 9.3 药品 9.4 清洁用品 9.5 油漆及相关产品 10、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橡胶及其它塑料制品项目 11、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皮革及其他相关产品项目 12、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各种金属制品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13、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电器与电子设备项目 14、交通工具制造项目 14.1 汽车及备件 14.2 飞机及备件 14.3 水运设施及工具 14.4 铁路运输工具及设备 14.5 自行车及摩托车 15、桥梁与道路修建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修改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发电及净水生产) 16.矿物、矿石、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7、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械和工业设备制造项目 18、消费品制造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9、三星级以上酒店建设项目 20、达到国际标准的综合性医院、达到国际标准的教学设施,职业培训中心 21、旅游及文化配套设施 22、有利于环保的生产和开发项目
第二部分:不享受投资优惠项目表 1、各种贸易活动 2、各种运输服务 3、免税商店 4、国际标准酒店外的餐厅、卡拉OK厅、酒吧及按摩室 5、购物中心 6、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刊) 7、批发零售 8、专业服务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增加下列两项) 9、电信服务 10、自然资源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除外)
附件二:免征关税项目 一、可免征关税的投资项目 1、80%以上产品用于出口的出口导向型投资项目 2、特别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3、旅游业投资项目 4、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工业、农工业投资项目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第一至第五项不包括自然资源开采项目,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除外) 属于上述第三、第四和第五项的投资项目,仅在厂房建设和运营的第一年可享受免征关税待遇。 二、可免征关税的货物: 1、投资项目用建筑材料 2、直接用于生产的机械 3、直接用于投资项目的其他设备,管理设备、运输及分销设备除外 4、用于上述第二、第三项所述机械设备的零件 5、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和半成品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修改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燃料、润滑剂及其它石油产品除外) 6、包装设备 三、可100%免交出口税的出口货物 成品 |